第一,确认为本月收入的,不再属于预收账款。按照现行规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取得商品控制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2)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3)客户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二,本月预收下季度的厂房租赁收入,属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要求,而同第一方面的原因不同,即
“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三, 利息收入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1、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2、事业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3、发行债券等利息支出侧通过“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4、金融类企业利息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