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型孙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毁渗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纤租脊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