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普遍不习惯打官司。不是吗?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凡是在打官司中作为被告的统统都是“坏人”;在行政诉讼的官司中,老百姓往往不愿意甚至害怕当原告来进行“民告官”,而在一些带有长字头的官员心目中,也往往认为“民告官”就是犯上作乱。其实,人们习惯不习惯打官司,往往能够检验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在法治国家里,法庭就是一个讲理的地方,法官就是一个类似老百姓叫的负有仲裁或者裁判之责的“老娘舅”,仅此而已。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只是角色的不同,没有好人坏人之分。民事和行政诉讼,大家围绕案件事实,通过法律的说理形式和法官“老娘舅”的裁决方法,分出个是非曲直,仅此而已;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在法院没有判决被告有罪之前,刑事被告人也还是犯罪的嫌疑人。因此,随着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应该逐渐习惯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