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要明确,不是公司给你买社保,社保是一项政府强制行为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你提的问题应为公司未给你缴纳社保而不是买。
第二点就是还要确定你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签定了,签订的起始日期是否为你试用期的起始日期,若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你转正的日期,那么你就无从告起了..
第三点就是如果在你的试用期期间和公司只签订了一个用工协议规定了用工日期(即你的试用期但是在协议中没有说明是试用期的),公司是可以不为你缴纳社保的,因为这个是短期工用工协议,短期工是可以不上保险的。
第四点可以告诉你的是缴费比例的规定出自哪里其实是你不用关心的,你应该关心的是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应给你的补偿是多少,也就是说应该以何种计算方式来计算给你的补偿,这个计算补偿的公式一个部门用一个,计算出来的不一样你自己最好到当地的劳动局或者是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一下。
第五点点再告诉你一下,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法开始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1、你是城镇户口么?如果不是,公司可以不给你缴纳社保。
2、你有合同么?有考勤证明或工牌么?这是很重要的证据。
3、你的试用期过一个月了吗?劳动合同法没有相关规定的,其他法规规定的。
4、你也没必要起诉他啊?先找劳动稽查查他,弄不好公司要罚款的,不行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案件,仲裁是必经程序,其他关系是可选择程序。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81条,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缺乏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劳动法》第70条至第74条有明确的规定,在第10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的很清楚,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