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已经判决我败诉, 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立案 再从一审开始吗?是同一事由提起行政诉状,

2024-11-07 23: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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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说法不成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定管辖范围不同,同一事实与理由,不可能同时满足二种诉讼制度对诉讼主体以及案由的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事实上,一审败诉后,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一、受案范围不同:

  1、《民诉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行诉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3、《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不得重新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