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这个规定,把诉讼时效的性质改变了。
原先过了诉讼时效的性质是失去胜诉权,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法院可以在立案时就审查有无过诉讼时效,并且可以主动做出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
现在诉讼时效的性质只是个被告的抗辩权,基于现在的理论基础,法院在立案时不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就是法院不能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受理案件,并且不能主动示明被告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得等被告自己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才能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被告根本没提诉讼时效的问题,那法院就必须进行下面的诉讼程序,该怎么审理怎么审理,如果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接下来出判决支持原告就可以了,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可以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总之,只要被告不提诉讼时效的抗辩,那诉讼时效就不应该像以前一样是法院依职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等不审理的理由。
不知道你明白没有,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经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原告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诉权,也就是说,即使经过诉讼时效,原告到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而且,法院无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节,如果认定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时效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即使行使司法救济的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该权利造成举证困难、破坏长久平稳的法律关系、浪费司法资源。所以说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方当事人就有权予以抗辩,权利人就有败诉的危险。法院应该在受理案件后才能依据被告方的抗辩审查是否经过诉讼时效。
即是说诉讼时效经过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主动援用。一审中如果不提时效抗辩,二审原则也不让提,除非有新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才可以在二审提出。如果一审中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经法院查明抗辩成立的,则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是说这个案子已经被法院实体审理过了,从此以后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