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一审民事诉讼一、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 由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b、第一审行政诉讼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 结。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 法院 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c、第一审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 过三 年的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 处死 刑的 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 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三: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 宣告判 决 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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