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合同法中首先没有合同保证金这个专业术语.
根据合同法解释【2000】44号第118条关于“当事人交付保证金 押金或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首先确定它是否是定金,二是被排除在定金范围之外的保证金,乃需予已类型化,确定每种类型的效力! 关键是看它是不是定金! 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从中看以看出,你们所签订的合同中的不是定金! 但保证金有7种 1 备用金类型保证金 2 预付款类型保证金 3 租赁保证金 4装修保证金 5 定金类型保证金 6 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 7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 我们可以应用排除法 1(因为当事的义务是付款,而你的义务是交货)2(因为预付款是不用退得,可以与货款抵消)3 4 7(合同另一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我们的重点就放在了6 与5上,保有返还请求权的定金,它要求再合同中明确注明对方有返还保证金的条款,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内容!根据你所说,你所签的合同就不是属于第6种了。 即我们得出结论 你的保证金是定金类型了(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合同条款的联系性,有的保证金应被认定为定金)合同中说保证金会随进货返还,即它的另一层意思就是说保证金会随不进货而不返还! 所以你的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