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人·d)
适用范围
一
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二
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三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四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
五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六
75~125
新疆、西藏、青海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居住城市的不同同,人均日用水量在90-210L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