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问的意思,女儿女婿的心结在于:没有分到死亡赔偿金,很有情绪,拿赡养岳母的问题来说事。“四哥有法说”对有这种想法的女儿女婿说:死亡赔偿金不一定有你们的份,岳母你们还得养!
一、谁能分得死亡赔偿金?有人解释这个问题讲,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可以参照遗产继承来分割。这种说法是对的,但也是很容易被人误解的。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继承分割,是在协商一致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就不能按遗产继承方式分割。怎么分割?且听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从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来看,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平均寿命-实际寿命=余命。死亡赔偿金实际就是赔偿的这一余命损失 ,也就是说因死者死亡,赔偿的是死者“余命”期间可能获得的经济收入,所以不是遗产,所以不应当适用遗产继承分配确原则进行分配。
法律规定“公民因侵权行为致其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律又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不是这些人都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并参与分割呢?不是!死亡赔偿金是对直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赔偿,只有与死者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同吃同住、经济收入共同享用的家族成员有权参与分割。
出嫁的女儿还需要老父亲来活着?不可能的。所以说,女儿女婿与岳父不吃同住、经济收入也不共同享用、也非家庭成员,出嫁的女儿无权请求他人赔偿,也就无权来分割死亡赔偿金。明白了?女儿女婿还有什么冤枉的?
二、女儿仍有赡养义务!不管女儿应该不应该分割死亡赔偿金,也不管分到没分到死亡赔偿金,这与赡养是两码事,不能混到一块来讲。女儿认为应当分得的没有分到,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自己的母亲还得养。赡养母亲的义务来自于母亲抚养你的义务,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没有关系。成年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义务。因此,就算女儿没有获得任何赔偿金,也必须要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
再说一下跟着瞎乱的女婿。女婿本来就没有赡养岳母的义务,只有协助妻子赡养岳母的义务,你跟着瞎乱啥呀!
结束语:文章的结尾,我们再来给有些老年人提个醒。现在传统习惯与法律规定是有冲突的,你们不能为了自己有利,一会适用老传统,一会又要依据法律规定,让子女们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例如老两口因拆迁取得补偿款,按照老传统这些钱都会留给儿子,或者多分给儿子少分给女儿。老人看病、赡养需要钱时,又要求女儿与子女平均承担,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女儿也有与儿子无差别的赡养义务!老人这样做,女儿会服气吗?所以说,老人喜欢老传统,凡事都按老传统来就行了,不要一会老传统,一会新法律规定的。
岳父意外去世,赔偿金全给了儿子,女儿女婿对岳母仍然有赡养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胆养,是不依所得财产的多少而决定的。当然父与母的这种重男轻女的偏心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女儿可以起诉,由法院来裁决。但还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胆养父母是中国公民的传统美德,不应受其它干扰。有争议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应、解决。
话说这么说,但是如果一点都不分给女儿,这心里就有疙瘩,以后就是会养母亲,估计女儿女婿也不会做到尽职尽责,大概率会敷衍
一般赔偿金都包含了家属的赡养费用,但是作为儿女还是要有赡养义务,不管赔偿金在谁的手里
当然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