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5-03-22 1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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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肖像包括影像、雕塑、绘画等。
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五、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六、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也要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回答2:

姓名权的内容及其保护公民的姓名是由一定血缘关系的记号——姓氏和特定的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谓——名字两部分组成。公民的姓名通常以其户籍文件或身份证上的记载为准。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除本名以外,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代替本名,我国传统上还有人于姓名之外另有“字”、“号”。由此可见,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号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这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姓名的决定权

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对自己命名,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公民不仅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而且有权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等。但是,公民决定自己的姓名,需以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也就是说,公民自出生时起,就应有代表自己的专用符号。因此,公民出生后在没有意思能力以前,其命名权应当由监护人享有和行使。但一旦未成年公民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其监护人则不能妨碍本人行使姓名决定权,而不是等未成年人成年后才能决定自己的姓名。

姓名使用权即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身份的权利。公民设立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表现其个人特征,以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区别。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正式的姓名,如在有关文件和证件上签字等。在此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姓名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使用自己的姓名。例如,公民发表作品,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公民的姓名具有专有性,但公民可以依法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

姓名改动权

即公民按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公民在确定姓名以后,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要求改变自己的姓名。公民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改名,都应当允许。但是,由于公民已参加各种法律关系,其姓名的改变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公民改名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且需要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回答3: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