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中国开放资本金融项目、推进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的看法。

2025-03-25 0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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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内银行体系尚未达到平稳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的条件

(1)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差。商业银行的状况可用如下三方面指标衡量:①资本实力。不难看出,国内各大银行的资本资产率与世界1000家银行差距较大。不仅如此,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仅分别为4.35%、3.4%、4.84%、4.81%,远未达到8%的国际标准要求。②盈利能力。除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外,四大专业银行与世界1000家银行相比都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总资产利润率和资本收益率极低。③资产质量。资产质量可用不良贷款比例衡量。目前,被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出去的银行不良贷款数额为1.4万亿元,在经过一番剥离之后,据估计四大银行现有的不良资产仍占其总资产的大约20%,在2万亿元左右。

(2)中国人民银行市场化调节和监管能力尚待加强。资本项目自由化意味着资本流动的更大波动和金融活动的日益复杂,因此,中央银行强有力的市场化调节能力和监管能力是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汇率制度过于僵化,中央银行市场化调节所需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尚需建设,对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的监管仍很薄弱,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亟待完善。这表明我国中央银行的市场调节能力还远未成熟。

5.债务规模庞大,偿还债务本息存在压力和隐患。2000年底我国在政府财政之外的国有银行和企业的债务规模约为4-5万亿元,加上中央财政的债务余额1.5万亿元,整个国家财政的债务规模达5-6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0%,已经逼近了国际警戒线标准。因此,在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之前,实行财政改革以减少预算赤字,避免用通货膨胀为财政赤字融资,是十分必要的。

6.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国有企业三年扭亏的目标虽然基本实现,但部分行业、企业亏损问题仍未根本解决,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缺乏坚实的微观基础。入世后,由于国有企业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无法与国外企业展开有效竞争,必然引起出口创汇的减少,贸易项目甚至出现逆差,在这种条件下要保持充足的外汇储备只能依靠资本项目的长期顺差,而这种情况极易导致泡沫经济。

此外,再从国际经济、金融条件看,在当代国际经济环境和货币体系条件下,金融风险的增加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风险防范能力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性,主要体现在:

(1)金融风险的增大与现行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对称。经济、金融的全球化强有力地推动了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全球金融风险大大增加。而现行国际金融体系基本上仍是20世纪四五十年代形成的,与封闭经济条件下的金融运行相适应。因而在当代国际金融体系下,金融监管主体(国家)与监管对象(跨国流动的资本和跨国经营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国家在试图监管无国界的国际金融资本时越来越心有余而力不足。

(2)金融风险快速蔓延与阻止蔓延的能力不对称。在当今各民族国家经济相互融合程度空前加深的同时,金融风险的蔓延和传递速度也空前地加快。但市场体系本身和各国政府阻止风险传递及危机感染的能力却未能同步提高。这种不对称性大大增加了开放经济下国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同时,全球化条件下金融风险普遍增大,但各国由于经济实力和经济金融制度、结构的不同,在风险抵御和承受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在适应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方面较发展中国家为强,往往使得后者成为金融危机的突破口和牺牲品。东南亚金融危机正是这种不对称性的反映。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策略选择

从国际经验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实践表明,谨慎的、渐进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措施有利于降低和化解开放过程中的风险,与激进式相比更有利于金融开放中的经济金融稳定。事实上,不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且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资本项目自由兑换都是渐进式的,如美国和日本从经常项目开放到资本项目开放前后经历了26年。如前所述,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在一般情形下会导致资本流入激增、实际汇率升值、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一直保持了快速、稳定的经济增长,对外资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若我国采用激进式的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模式,容易重蹈泰国的覆辙。同时,激进式开放往往意味着资本项目一步到位地全面开放,而以我国目前的国内经济、金融状况而言,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

从国内实际看,我国入世只有部分开放资本项目的义务(即开放与服务有关的资本流动),而且即使这种部分开放要求也是渐进的。

综上所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现实选择应是:渐进式开放,即通过部分开放引入竞争,对微观企业、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形成压力和动力,促进进一步开放的条件的逐步成熟。具体步骤可采取在国际收支项目上先放宽对资本流入的限制,后放宽对资本流出的限制;先放宽对长期资本流入的限制,后放宽对短期资本流入的限制;先放宽对直接投资的限制,后放宽对间接投资的限制;先放开对银行贷款的管制,后放开对证券投资的限制;先放宽居民从境外筹资的限制,后放宽对非居民到境内筹资的限制。在外汇管理上先放开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后放开对居民的管制。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目标展望

虽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我国入世又势必在客观上加快了这一进程,但我国对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并没有设立具体明确的时间表。主要原因在于建立和维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要求长期的经济改革和全面的政策调整。总结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入世后5年至8年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基本可兑换是可行的。所谓“基本可兑换”即长期资本项目和与金融服务有关的项目能够自由兑换,而对金融性短期资本流动仍实施一定的管制。

1.这一目标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规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款仅规定了成员国有实现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的义务,而未对资本项目自由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基金协定第6条第3节为维护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完整性和可行性涉及了资本可兑换。该条规定,成员国可对国际资本转移支付采取必要的管制,但除非另有规定,这种管制的实施不得限制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或延迟资金的转移以及各项承诺的交割。197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有关监督决定的政策中又强调了审查资本运动和资本控制的原则:“基金组织除了要考虑有必要与成员国磋商讨论外,还将审议下列事态进展情况…(Ⅳ)出于国际收支考虑对资本流入流出实行限制或者实质性地修改其原有的措施或刺激机制,(V)与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无关的汇率行为,包括影响竞争力和长期资本转移的因素”G)。因而在现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则下,即使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国实行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仍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

2.这一目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条款及中国承诺

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也仅要求资本流动的有限自由化,GATS条款对金融服务贸易中的“消费者移动”要求资本自由流入流出,而对“商业存在”原则上仅要求资本流入自由化。同时,GATS中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殊条款的“逐步自由化”规定:“自由化进程取决于各国政策目标及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发展水平,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应根据其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灵活性”,另外GATS中还有“紧急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限制以及一些例外条款”。而且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金融服务开放承诺也是一个渐进的(有的长达5年以上)、部分的开放。因而即使完全按有关条款和承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5年至8年实现资本项下基本可兑换也符合相关要求。

3.这一目标符合国际、国内的开放实践

首先,从各国开放实践来看,几乎所有实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对资本跨境流动保留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短期资本),即使号称完全自由兑换的发达国家,也仍然存在着或明或暗的、间歇的、短暂的资本管制。其次,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实践表明:一定的资本管制是现行国际金融体制下成功开放和经济、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最后,从国内货币兑换经验看,我国在1996年底实现经常项目自由兑换之前,曾在1994年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兑换。有条件兑换不仅没有阻碍我国经常项目开放的步伐,而且还为我国经常项目开放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从而大大加快了完全兑换的进程。因此在当前国际金融风险急剧增大而国际金融制度又存在严重缺陷,国内金融体系还不健全、银行体系比较脆弱的条件下,谨慎、渐进地推进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进程,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5年至8年实现资本项目的基本可兑换是比较稳健和现实的

回答2:

很好,促进了双方的经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