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有房屋也就是农村宅基地。
国家土地管理法和一些法规、规章,如《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等等都将宅基地向城市居民出售、建造、翻建的行为视为违法,予以禁止。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够明确、细化和迅猛的经济发展,导致此类买卖行为
层出不穷;并且有些还与其他的法律有抵触。所以,现在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的
判决不尽相同。也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话对你会有利些。
下面提供你北京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1.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根据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2.判决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以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3.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第三,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不知道你是否知晓北京有名的“画家村事件”,案情就是因为画家购入农民
宅基地,翻造房屋;因为画家的入住导致房价大涨,卖方毁约的事件。
你的例子中,有利的是,年代久远(到底是98年还是八几年呀),且又有充足的证据;不利的是,在农村地区,乡村属于山高皇帝远的地方,且地方保护主义和
家族观念又强。
判决的结果,我估计你不会全赢,最起码要给对方一点补偿;至于多大程度上的胜诉,要看你的表现和外界的影响。
以上的判决处理原则来自北京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京高法发391号
你的胜诉可能性很小的,因为农村的宅基地为该村所有村民集体所有,外村人员不应购买该宅基地上任何附属物,因此,房产证和土地上证虽为你的名字,但你不是该村村民,所以,你没有权利拥有该村宅基地上的所有附属物,也就是你现在的房产。
这个问题非常清楚,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国家并无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这是一个重要的关节点,随着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国务院根据修订之后的《土地管理法》出台了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宅基地的规定,根据《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选择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在1999年前合法购买农村房屋宅基地的属于确权登记发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