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款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6%或4%的征收率。
那么如果买出100元(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100*适用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零售价格的话,都是含有增值税的,一般除以(1+17%)。其实只要是销售价格你只要确定含不含增值税就行,消费税都是包含在里面的。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个公式是在销售价格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已知成本和利润(不包含消费税),除以(1-消费税税率)后就包含消费税了。
你可以这么想:消费税是由买家承担的,所以肯定包含在销售价格里;若不知道销售价格,那么
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个公式只是针对从价征收的,还有从量、复合征收的,原理其实是一样的
=(100/1-税率)*税率,
消费税是价内税,简单理解就是税基是包括所缴纳的消费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税基是不含增值税的
如果既有消费税也有增值税,则增值税的税基是包括消费税不包括增值税的
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消费税是价内税”。价内税的意义在于只有采用核定价格的时候才需要考虑。
消费税一般在生产环节缴税,即生产者对外销售时纳税,少数情况下在批发情况加征一道税款。您这个例子“如果现在生产者销售100元的应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怎么计算?”就按照100*税率,因为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上述例子的关键是:您有销售价格。即您有证据表明是一百元卖出的,而且这个卖出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有一些情况下,对外销售价格不能确定,或在税务机关看来,这个价格不公平合理,那么就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也就是不用你销售价格,而是用成本加成法计算出一个来。这就是您说的: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这个公式中,在核定的时候,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除以了一个(1-消费税税率),意为,把不含消费税的价格变为含消费税的价格。导致实际计税的价格比你(成本+利润)要高。
这个公式与您上面的例子不矛盾,因为上面的例子是不含增值税,而下面的公式运用中是要含消费税,不是一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