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可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就是民法的客体。所有涉及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都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主要是平等关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