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的改革中土地问题是关系我国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从实而论我国的每一寸土地都是我们全国人民的共有资产,任何人也不应该有私有性质的占有权利,任何人的使用都是一种有期限的代理权,对于农民来说又是一种对炎黄遗产的理所当然的继承权。既是遗产的继承就应有相应的权利━━━使用、维护、收益、入股等权利,而土地又是全民的共有资产,必然要有其非私有资产的条件限制━━━不得买卖、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基本用途等。
这样既能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依靠,又能保证农民灵活有效的主人地位的收益权,同时又能保证对劳动者主人地位的维护和发展。推而论之,工人的这种继承权和代理权在那里呢?是不是应该在我们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当中呢?(这种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是不分公有私有的)再推而论之,我们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当中,有没有农民的贡献呢?是不是农民也应该有这部分社会积累的继承权、代理权、收益权呢?在具体落实上应该怎样体现呢?具体落实到建设新农村上应该怎样体现呢?
首先,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中国独立和富强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求得国家的富强,社会主义工业化是通向富强的必然之路。
其次,土地改革完成之后,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在工业化进程中,国家需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
第三,土地改革后,为了避免个体农民、特别是贫下中农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化等,这些都要求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首先你要明白,土地改革过后中国的农业是一个什么现状,也就土地改革后的中国农业发展情况,我总结了几个,1.土地改革后,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个人所有,属于私有制的范围。我国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要走公有制,而土地改革后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就明显的不符合中国发展的国情。2.土地改革后,为了避免个体农民、特别是贫下中农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化等,这些都要求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总的来说就是生产水平较低,需要进行合作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