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一、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刑之一。
5.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法律责任又称“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只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承担。负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应负刑事法律责任;(2)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有社会危害性,应负刑事法律责任。但是,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缺乏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法律责任的除外,这些行为有:(1)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5)其他排除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必须人的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经法院判决使犯罪人依法承担刑罚的处罚。承担刑罚处罚,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但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在某些场合下(法律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不一定受到刑罚的处罚;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必须负有刑事责任。参见“刑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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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反省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