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都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是代理权里的一种,具体有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经终止的地理。
无权处分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力)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但是无权代理,可以经过被代理人的及时追人,民事行为生效。或者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基于物权归属来决定,如一件东西你对此不具有完全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对其擅自处分(支配),则构成物权处分。
无权代理是基于合同关系来决定,如我委托你去帮我处理什么事情,但你对我没有授权你的事情以我的名义进行处理,则构成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
以上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均为待定,只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但相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