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房屋买卖委托授权,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
(2)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
(3)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证原件;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2,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2)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3)房屋的基本情况;
(4)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
3,《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 房屋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房屋的基本情况,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确定的除外;
(四)委托内容: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
(五)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及签署日期。
委托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只证明当事人委托行为和在委托书上签字的有效性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一般不进行实体上的审查,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是公证处对房屋买卖事宜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的公证,受托人拿公证书可以代替委托人行使授权委托的权利,简单说就是本人可以不去,委托他人办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