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三章
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
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依
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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