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盈余不给股东分红怎么办?

2025-03-21 2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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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通常都是由多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各个股东投资设立的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获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然而目前的很多公司,有赢余却不分配红利或通过分红决议后公司不按时支付应分红利的,让小股东的投资收益很难获得保护,让一些没有参与到实际经营的股东很是苦恼,针对上述情况,本律师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如下,以供参考:     一、关于股东的分红权    股东的分红权就是要求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法》第4条和第35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二、股东分红的条件及程序    公司向股东分红并不是毫无条件的,它首先要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也就是盈余。但有盈余也不一定就要必须分红,它同时必须还要满足其他的条件,就是还要经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分红有效决议批准通过。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后,公司应按决议的要求及时执行分红,如公司不执行分红协议,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      三、小股东权利的救济    相对于公司的大股东而言,小股东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大股东通常会根据自己或者公司的利益,利用自己的大股权地位,阻止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分红协议,使小股东获得分配股息红利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对于上述情况,小股东可通过如下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1、转让股权。有限公司在《公司法》第三章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 第五章第二节有明确规定。      2、有限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其有限公司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小股东维权步骤    第一、收集事实证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分析。1、收集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收集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第三、若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公司未履行决议,则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红利;若认为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如法院不支持上述请求,小股东可转让自己的股权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回答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通常都是由多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各个股东投资设立的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获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然而目前的很多公司,有赢余却不分配红利或通过分红决议后公司不按时支付应分红利的,让小股东的投资收益很难获得保护,让一些没有参与到实际经营的股东很是苦恼。
  企业无利润时原则上不分配股利,但 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企业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如果企业有未弥补的亏损时,应先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此项公积金仍有结余,才能用以分配股利。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股利率不宜过高,一般以不超过股票面值的6%为宜。如果用法定盈余公积分配股利,以分配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如果企业经营微利,在股利不超过6%的情况下,亦可比照上述做法,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