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出发点是:交通事故是明显的双方性质的关系。你加入第三人的做法有违法律关系的相对性。
当然不排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优势地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的做法应该是合法的。理由也是正确的,确实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加入诉讼,其后果是分担被告即你方的责任,如果原告觉得没有必要让保险公司加入诉讼,承担其损失则法院也没有必要通知保险公司加入。
所以你可以说服原告让加入保险公司,帮忙分担损失,但这个很难,应为原告觉得个人同保险公司打官司会很困难。
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不能达到你的要求的情况下,你可以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本案中,保险公司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1)申请参加诉讼;(2)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利: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提起反诉。但是,如果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97条,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挺怪的……一般被告越多的话,对原告越有利啊,因为多一个人可以赔钱出来嘛。
人家律师一般都会提醒受害人要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的,这才正常啊。
一般来说法院会追加才对。
这样的话只能等这场官司输掉以后,再去起诉保险公司咯。
我觉得法院这样做太不合法了!!!应把这个法院告上国家法院!让国家法院来处理这件事!
保险公司应该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因为购买保险。但是,很多情况下不需要追加了,因为,判决下来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范围内支付的,是基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同,而且法院还可以直接划账。有保险公司的官司一般比较好办,现在的保险公司也自觉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