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为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中一人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也就是说,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是不必须进行分割的,其配偶也没有请求分割的权利。除非是一方自愿的,或者离婚时有一方生活特别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分割方法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商量决定,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