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与科技成果转化

2024-11-20 1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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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者包括政府、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等组织,如表3-2所示。这些组织掌握着不同类型而又各具特色的创新资源,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对成果转化后所带来收益的期望值也不相同,因此他们在是否选择科技成果转化,选择什么样的科技成果,运用什么样的模式进行转化,以及如何分配成果转化后的利益等方面都会采用各自不同的策略,博弈关系也就形成了(银纯泉,2003)。

表3-2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分类

(据朱颖芳等,2010,整理)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与研究开发者之间的行为博弈

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在改革开放以前,政府与研究开发者之间的行为博弈存在着极强的依附关系和投入产出不经济的矛盾。改革开放后,中国科研机构的发展速度之快,数目之多,机构人员之多,在世界上都是较为罕见的。但是,传统的科研管理体制使政府与研究开发者之间也形成了一种怪圈,即每年政府对科研基础设施、科研项目给予的资金投入并没有达到十分理想的经济的效果。科研人员习惯于从政府手中获得经费,却不习惯于依据市场需求设定和研究科技项目,致使相当的科研成果与政府的投入初衷相悖,存在大量科技成果库存积压。这种投入与产出不经济的行为使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也使政府的投入没有发挥最大效益,科研与经济“两张皮”问题十分严重。近年来,政府主导与研究开发者之间越来越寻求一种共同一致的结合点:市场。政府与研究开发者之间的行为博弈更多地集中在了科研成果如何实现商品化、产业化,科技人员劳动效益最大化和政府投入最优化、经济化上面。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博弈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博弈集中体现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指令性转让和不确定性市场化转让。政府需要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发展本国或者是当地的经济,企业要获取效益,赚取尽可能大的利润也需要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这从经济上看是一致的。但政府对于高技术成果转化的投入与企业争取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其目的和手段存在着差异。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企业的主管,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按政府的计划和指令行事,政府的投入与企业的投入主要体现在生产产品上,至于产品的销售和效益往往少有问津,企业更多地遵循于积极争取政府更多的投入和按政府的计划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也往往依靠政府的安排进入商品化阶段,鲜有企业自主相中某项科技成果引入和实现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在于政府的计划和号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对于高技术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仍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国有企业,往往依靠传统的产品维持生产经营,对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涉足持观望态度,促使企业引入科技成果转化仍主要依靠政府行为的推动,许多产业涉足于高科技成果转化仅仅在于得到政府的资金投入和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科技转化的企业目前仍以民营企业居多。许多国有企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仍表现出一种滞后现象。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行为博弈

高新技术成果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行为博弈更多地体现在利益分配上。即政府投资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不一定有积极性;而企业有积极性的,政府的行政管理者往往视而不见,相互发生错位。高新技术成果提供者对于成果的转让主要目的在于成果价值的实现,而成果使用者也在于以投入成果的购买来换取更丰厚的报酬。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成商品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和市场的接受程度使成果在转让过程中不能完全体现出它应有的真正价值。有的科技成果提供者在成果转让上待价而沽,有的成果提供者在成果转让后产生后悔情绪,提出追加报酬,还有的成果提供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成果转让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企业在成果转让中有的风险估计不足,造成投资血本无归,有的在转让中产权关系不清导致成果产业化后纠纷不断(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生较多),有的对高技术成果持怀疑态度不愿冒太大风险。成果提供者与企业之间不同的心态与价值取向,使科技成果转让困难重重,特别是成果提供者与企业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许多好的科技成果丧失了最佳的转化时机,也导致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效率低下。

(四)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提供者及使用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行为博弈

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缓解了科技成果提供者与企业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但是许多科技成果存在着大量与投资者拿着资金找不到好项目的矛盾却十分普遍,“好项目稀缺”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与成果提供者及使用者之间的行为博弈也在这个难点上演释得非常充分。一方面中介机构充当着科技成果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媒介,希望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取相应的流通服务费用;另一方面目前的中介机构对于科技成果转让投机性太强,且由于专家组成的中介机构不多,对许多科技成果的价值和特点认识不足,难以为科技成果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提供优质、准确的服务,也存在对科技成果本身价值认识上的误区与信息不对称。由此,在中介机构与成果提供者及使用者之间本应趋同价值追逐的一致性中,出现了认识上、未来预期把握、风险与回报等方面的偏差、矛盾等不和谐因素(银纯泉,2003)。

综上,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需求、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政府政策支持、中介机构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系统配合。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属于合作博弈和非零和博弈(徐辉,2006)。但同时,面对社会经济环境和决策问题的复杂性所导致的信息不完全,该过程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重复博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