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可否委托鉴定机构人民法院报

2024-11-16 18: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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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键鉴定情形很多,下面是具体的法律规定:
  不服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并不推翻原鉴定意见,它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