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不该个人垫付医药费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在法律法规中并无相关的解释。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因事故受伤而产生的抢救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1万元,对于其余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垫付,也可以由伤者自行垫付;如果伤者无力垫付的,也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之后立即再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责任向对方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关于个人垫付医药费的规定或解释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方没有确定,或者确定后,对方没有钱或者拒绝垫付医药费的话,只有受伤者一方自己先垫付,然后再依法向责任方追偿。
如果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下面是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