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东西,就是走程序,记住是走程序不是走过场,只要事情清楚。那么这些东西,在司法上都是板上钉钉的事。你说的是关于自首的认定,及量刑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第一条是自首的自动投案的定义,在被派出所询问的时候没有交代,注定了他没有自首。自首必须是发生在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的!所以关于自首的量刑减轻或者从轻的问题就不存在,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他这叫坦白交待,不叫自首。
关于杀人,还得要根据案情来判断,如果是本来就想杀被害人的话,就是故意杀人罪。
量刑还得根据犯罪嫌疑人到底为什么要杀被害人,有些特殊情况和情节,都会影响到量刑。一般会判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再死刑,死刑一般不会判的。除非非常残忍,社会影响较大,杀人动机卑劣
再和你说说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看看有没有下面几种情况。: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注:我不是学法律的,也是个门外汉,所以只能给你一个参考。
是自首没问题.
终审就不能上诉了,但可以再申诉.
但如果手段不是特残忍、影响特恶劣,又有自首,若对方再托托人,那实在没法再判重他了,顶多无期?目前尽量争取最大赔偿以安慰生者了。
算自首
但是性质太恶劣了,所以量刑不会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