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犯罪原因结构,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由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有序动态体系。[编辑本段]犯罪发生因素 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不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由多种犯罪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是一个有序的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或等级。 这些层次或等级可以划分为犯罪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等因素层次。同时,它还是一个动态结构。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犯罪人那里,犯罪原因系统的内容和结构也各不相同,这表现了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尽管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是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系统,但是它们在同一个系统中,按照各自的不同功能,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决定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系统,即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及其过程的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另一类是影响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即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是犯罪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们本身并不产生犯罪,但却对犯罪的产生起促进、加强、保证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此外,还有不属于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但又是犯罪发生不可缺少的时空条件和被害人状况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统的组成部分。 犯罪系统因素包括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犯罪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的相关因素等几个方面。 犯罪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是指对犯罪的起源起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括社会关系、社会结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剥削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它们反映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本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犯罪直接原因包括社会环境中的刺激、诱发因素和犯罪人犯罪的心理、欲念和决意。[编辑本段]犯罪条件 犯罪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必要因素,是引起犯罪发生、发展和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和犯罪原因的区别,就在于原因是引起犯罪的必然因素,而它只是促使犯罪发生,保证原因起作用的因素。 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同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关系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表现为: (一) 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是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 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可以说明人类社会产生犯罪和存在犯罪现象的根本原因。 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宏观规定条件。 有了这种宏观规定条件,犯罪现象就受其规定和刺激必然发生,它从总体上决定犯罪的社会存在,不管这种社会存在以什么形式出现,都与它的作用分不开。 它是犯罪具体原因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动力,所以它是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原因。 而犯罪的具体原因也以不的形式和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和体现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表现出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对它们的规定性和制约。 它们不可能脱离社会历史根源而存在,不可能越出社会历史根源规定的范围和性质,这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在犯罪原因中所具有的深层次性。 (二) 犯罪原因在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决定作用。 犯罪原因是犯罪社会历史根源的体现者和反映形式,是对犯罪产生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犯罪的历史根源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又往往通过犯罪的社会原因体现出来。 没有犯罪的具体原因,犯罪就不会发生。 犯罪的具体原因在具体犯罪中起决定作用。 因此,它在犯罪原因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具体犯罪发生的直接根据。 它既同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存在密切的联系,也同其所需要的犯罪条件、相关因素存在密切的联系,是犯罪所需要的各种因素的核心因素,在犯罪原因反应的机制中处于中心地位,是犯罪动力的发动机、推进器,也是犯罪社会历史根源同犯罪条件及相关因素联系的纽带。 (三) 犯罪条件围绕犯罪原因发生作用。 犯罪条件是犯罪原因和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对犯罪发生作用的中介,对犯罪的产生不是必然的,而是必要的。 没有犯罪所需要的条件,犯罪原因便无法转化为犯罪行为,它只能停留在动因状态,还不能使犯罪成为事实。 而有了犯罪条件,犯罪原因便会借助它造成犯罪事实,铸成犯罪结果。 可见,犯罪条件在犯罪中是不可缺少的,是必要的,是犯罪原因对犯罪发生作用的桥梁,是犯罪原因和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引起犯罪的中介因素。 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都具有相对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原因可以转化为条件,条件也可以转化为原因。当条件转化为原因时,它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条件和原因的互相转化,也说明了条件和原因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