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是否还能在法庭上进行无罪辩护?

2024-12-01 14: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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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的相关要求规定:

1、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回答2:

【观点分歧】

有律师持肯定观点认为: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的辩护,那么就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

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排斥无罪辩护。被告人坚持认罪认罚,目的就是希望得到量刑从轻,如何辩护人一味地坚持依职权主义去强调“独立于当事人”,则必将陷当事人于更加孤立的境地。

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即辩护人享有独立履行辩护的职责,允许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符合庭审实质化的精神。

回答3:

可以的。
理由:
一、根据2019年10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基本原则第3项:“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之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司法机关仍然要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处理。作为天职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理所当然可以作无罪辩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之规定,如果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依法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既是律师权力也是律师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利,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其独立性是相对的,做无罪辩护时,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已渐成业内主流观点,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只有在向当事人进行充分释明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法庭上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回答4:

可以。
就反问一句,如果确实是无罪的,为什么不辩护呢?如果确实是无罪的,毫无疑问,肯定是能做无罪辩护。这个时候,即使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无罪判决。
说明一下,在法庭审理阶段,前期的犯罪嫌疑人此时的称谓应为被告人。
该问题中,有一个情况,我们要先排除,如果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确实有罪,而且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时就不要再傻傻的做无罪辩护了。
在该问题中,我们要注意一个“能”和“要”的关键词。
因为在现实的实务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遇到的麻烦是:我们知道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是能做无罪辩护的,但是要不要做无罪辩护呢?这个问题涉及到的面就比较广,也不是一两句话能够说清楚的,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此就不展开论述了。

回答5: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无罪辩护。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当事人的要求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定。在法庭上,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推翻律师的辩护意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