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主要对成品油经销企业开票进行完善,并整合以前成品油税收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从而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此次《公告》内容主要针对成品油经销企业和以成品油进行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企业进行消费税征收管理的规范。根据《公告》内容对成品油经销企业的开票方式,开票金额及开票限额均作出规定,并且要求成品油经销企业在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已完税的成品油库存。
对消费税申简猜报进行严格的比对,如有异常可能锁死税控设备。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拦雹型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肆和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根据《解读》中内容销售成品油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是成品油发票,并且有单独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对于开票数量进行限制,要求“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即只能开出确保已经完税的成品油的数量。
另外延续以前“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对于以成品油类产品,如石脑油进入重整装置得到可调汽油组分的油品也进行规定,根据完税证明进行消费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