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享受医保待遇的,但是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参保人应该在异地就诊前,到当事人医保关系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转诊及报销手续;
2、办理时:应带上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当地的定点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由当事人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定点医 院出具)等;
3、于异地就诊前,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指定的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转诊手续;再由当地的社保部门批准(盖章)后再到异地的定点机构就诊;
4、出院后,再带上异地就诊机构开具的出院小结、住院证明、收据及明细、社保卡、转诊证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等回当地的社保部门报销即可。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2〕65号):
第二十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昆明地区以外就医的,须提供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并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在6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住院凭证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标准统一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基础上,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