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实施的,其中对经济补偿有专门的条文说明,对于解决这方面的劳动争议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一些职工同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时间在2008年之前,他们就对之前经济补偿方面是怎么说的非常关心。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
一、因工资支付问题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漏含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返亏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判人员的;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用人单位未按照空胡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1、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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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