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怎么处理

2024-10-30 07: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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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成长问题日益突出。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配合。但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那该怎么办呢?

真实案例:

原告杨某甲向法院诉称,2018年10月30日,杨某甲与熊某某因感情不和,经丰都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杨某乙随熊某某生活。

双方还签订了承诺书,熊某某承诺女儿杨某乙在重庆主城学习生活,节假日杨某甲有探视女儿的权利

后杨某甲每每要求探望杨某乙时,熊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将杨某甲微信拉黑,手机号加入黑名单,严重影响杨某甲与杨某乙的父女之情。

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杨某甲每月探望女儿杨某乙四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周五下午由杨某甲至学校将杨某乙接回杨某甲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杨某乙返校。寒暑假由双方轮流抚养。

熊某某辩称,是杨某甲未及时支付杨某乙的抚养费,其有权拒绝杨某甲探望。加上杨某甲已经另外找了一个女朋友,担心他们对杨某乙不好。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拒绝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 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实有的时候,就算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较难实现。所以,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中,应当明确探视孩子的时间、方法,如约定每月或者每周探视,约定上门探视或者带走逗留等等;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再婚,在探视时需要考虑对方的感受,不要影响对方新家庭的关系。

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

回答2: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可以找家族中的老人或警察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看孩子的权利。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回答3:

夫妻离婚,孩子和男方生活在一起,
男方阻挠看孩子,女方有权利获得看孩子的权利。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女方可以通过去法院诉讼解决。
也可以通过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女方可以凭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男方维权,可以对男方申请拘留或罚款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6081234

回答4: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可以找家族中的老人或警察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看孩子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回答5: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离婚后父母中一方获得监护权,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力,并且去的监护权的一方应予以配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但是难在执行过程中的配合程度很难界定,常出现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况且难以举证。这样的时候为了避免双方冲突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建议委托律师走发律程序,按照离婚些意约定的探视时间进行探视;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监护权一方配合。
说白了还是要通过发律来要求对方坐下来谈,充分沟通的情理很多时候在这类纠纷中也很重要,同时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子女有探视权,也就是子女自己无法要求去探视另一方;如果孩子小,更需要在成长过程中获得父母的感情陪伴。离婚后监护孩子的一方,如果不让孩子见另一方,对孩子的成长其实非常不利。这一点应该着重给对方说明,虽然婚姻解体,但是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应该不要那么自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