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老旧船报废规定

2024-11-15 1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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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老旧船报废规定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一、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1、海船船龄标准:

2、河船船龄标准:

二、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中提到:

第二十七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回答2:

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一)海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二)河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39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含油驳)等,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41年(含)以上。

扩展资料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参考资料:新华网-官方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回答3:

根据国家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规定:

一、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二、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扩展资料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参考资料:交通部:老旧船报废规定

回答4: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二十六条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当有关部门检查老旧船是否需要报废时,有关人员应配合检查。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参考资料: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回答5:

根据国家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规定:

一、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二、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扩展资料: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部交水发(2001)196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资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部2001年第1号令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运输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经营资质审验关,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逐级申报。

二、全面实施《规定》,限期达到资质条件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对已经依法批准从事水路客货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资质条件。省厅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凡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必须达到经营资质条件。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在2002年12月底前达到经营资质条件。各市结合本地区情况,编排计划,拟定方案,对现有的经营者进行全面的资质审查,建立经营者的资质档案,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进行跟踪管理,限期整改。

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依法撤消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届时省厅将组织互查,公布撤销经营者名单。

参考资料: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