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15万元,给打35万的借条是否属于诈骗罪,还要看具体案情。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列举了五项具体犯罪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指虚构合同主体,即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者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这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
(三)没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放长线钓大鱼”。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逃匿”是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指除了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要正确划清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所拥有的资金、物资或技术情况。如何判断呢?下列情况视为有实际能力:
(1)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和物品。
(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利用合同诈骗的人,往往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货源,其结果必然要采取伪造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等手段,以掩盖其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事实上则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故意制造障碍,从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做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一。
律师认为,一是要看做出努力的时间,履行期满之后才为履行合同努力不能认为是;二是要与行为人的履行合同能力联系,只履行一部分搪塞而逃避履行大部分条款不能认为是;三看行为人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如果是为履行合同标的作准备,属于积极努力。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虽然不能作为判断当事人具有诈骗故意的惟一标准,但却是一个重要依据。合同诈骗犯罪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有诚意履约的人,在出现违约情况时,虽然也会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分子,根本没有履行诚意,发生纠纷后,往往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
借条要做司法鉴定的,如果鉴定结果是他本人亲笔写的,还是有效的。再找他要几次,要的过程中顺便录个音,让他自己承认他确实欠你钱,到时候打官司能作为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