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应当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天内予以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扩展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有: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