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
2. 应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装卸期间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货物装卸。�
3. 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火警报警设备,定期养护、检查和换剂,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灭火机应注明检验和换剂日期;禁止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4. 管理并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主副机扫气箱所属系统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铭牌、标志鲜明。�
5. 负责管理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备品,保持清洁完整,定期更换淡水和食品等;保持各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由二副管理的求救、救生信号和器材除外)。
6. 负责配置救生衣,经常检查是否放在指定位置,按期试验,如有损坏应即修复或更换。
7. 对船舶各种消防、救生器材、设备物品要认真登记入册,并做好维修、保养、更换和记录。�
8.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9. 开航前应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及船员应变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及时向新接任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和具体职责。�
10.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了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准确记录车钟和时间、重要船位及有关情况,或按船长指定的位置和任务进行工作。�
11. 在船舶停泊或装卸货期间,与二副轮值驾驶员停泊班,履行规定的值班职责。�
12. 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设备的保养计划和修理项目,修船期间,做好自修和验收工作以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13. 弃船时携带双向无线电话、海上搜救雷达应答器。�
14. 加强国际国内法规及ISM规则的学习,落实有关要求。执行综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 一般职责
1.1 督导AB 保养领港梯及其配件,以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1.2 求生与灭火设备之定期保养与检查.
1.3 各种讯号通讯设备(包括旗号,灯号,雾号)之保管及督促AB 整补保养.
1.4 所保管之物品,应作成清册,以便列入移交.
1.5 Logbook 副本妥善处理,依航次装订成册,每航次结束后寄回公司备查.
1.6 制作「各级船员证照效期表」(MARSM2-I-016A) 陈报船长签阅后寄回公司.
1.7 时钟之校对,气象图之抄录.
1.8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
2. 航行中职责
2.1 按常规航行当值;若能见度不良时,即开雷达,鸣汽笛,报告船长,小心了望.
2.2 随时注意船位,保持在预定之航线上,若船位不明或航道船只拥挤,或有其他疑惑时,应速
报告船长.
2.3 如天气突然转恶,或气压急速下降或有其他疑难时,迅速报告船长,以应对策.
2.4 随时注意船体是否倾斜,甲板上货柜,货物及属具,其固定器具是否松弛或摇动,如有任何
异状,迅速报告大副,船长及时防患.
2.5 协助大副完成进出港所需之文书(paper work).
2.6 检查普通柜/危险柜/特殊柜状况,冷冻(藏)柜运转,其视窗显示,记录图纸之温度是否正确.
3. 进出港职责
3.1 接送领港以及检查领港梯及舷梯之安全.
3.2 在驾驶台上听令船长与领港之口令操作车钟,以及汽笛之鸣放,并随时注意舵工操舵是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