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该管理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所受到的伤害。如有可能,单位还应出具委派该管理人员进行调解的一个说明。
公司如果有为该管理人员购买社保的话,则由第三人先行赔付,不够的部分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根据伤残级别所应得的赔偿与实得赔偿之间的差额)。公司如果没有为该管理人员购买社保的话,则由第三人先行赔付,不够的部分再由公司补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病情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申请认定的部门的话,首先要确定你公司是在区上还是市上还是省上给员工购买的社保。如果是在区上购买的社保,则在该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在市上省上购买的社保,则在武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为员工申请的话,员工也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但是因为单位导致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工伤认定申请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将由公司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管理人员属于工伤,是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理赔,如企业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属于工伤,因为该管理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的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相关赔偿。
1、属于工伤
2、单位应当进行赔偿
3、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