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扩展资料:
纠纷处理: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
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骗婚
如果一个男人天天联系自己,并且无微不至的帮助自己,会让这个女人缺少独立感,会让女人觉得自己越来越依附于这个男人,甚至一丁点的小事,自己都没办法解决了,都得要这个男人来帮忙,女人内心原来的斗志会渐渐的被磨灭,她对未来也就会感到迷茫。原来心中所定的理想和目标,她会感觉到无法实现,而这一切都是由于男人天天联系自己造成的。
男人追女人时,一定要表现出最大的诚意和热心来,但是绝对不能天天联系她,天天联系她,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跟女人联系的最高境界就是需要掌握好节奏,不是若即若离就是先热后冷,让女人时刻处于患得患失的状态,无论女人是失而复得也好还是女人是得而复失也罢,女人都会就此学会珍惜你。爱情的本质是给予,并且具有自然属性,它注重的是自由和理想,追求的是精神和心灵的融洽和契合。
婚姻的本质是获取,并且具有社会属性,它注重的是约束和现实,追求的是物质和生理的需求和满足。
爱情与婚姻之间,按生命周期来说,近似于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也就是说婚姻是爱情在某些阶段的一种社会表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爱情涵盖了婚姻,而不依赖于婚姻;婚姻仅仅是爱情运动的一项内容或一个部分。同时,婚姻赋予爱情以社会色彩,给爱情提供一种物质支撑,使得爱情能够锦上添花、多姿多彩;因此,没有婚姻的爱情,也是不够完美的。
爱情相对于婚姻来说,更具有自由的特征;而婚姻则对爱情造成了一种客观的约束,但同时这也是对爱情构成了一种现实的考验。
婚姻与爱情相比,具有明显的狭隘性。从根源上讲,婚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爱情则是自然发生的产物。
哦,婚姻法当中对于骗婚的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啊,那要看骗婚者是如何欺骗对方的啊,骗了对方的多少财产啊?那么对于根据财产的多少进行呃刑法判罚?
去情节严重,来处理了清洁轻的很,盼盼的轻情节,重的判的重
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啊。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