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须以合法性为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为此,后来学界产生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矛盾”,即既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遗嘱存在合法与不合法之别?等等
因此,《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般认为,“合法性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混淆了。但关于这一问题是非常复杂,推荐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对此有详细精辟的论述与分析,强烈推荐。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须以合法性为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为此,后来学界产生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矛盾”。
因此,《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般认为,“合法性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混淆了。但关于这一问题是非常复杂,推荐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对此有详细精辟的论述与分析,强烈推荐。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通则58条规定的是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合同法52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两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