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中,孩子爷爷奶奶要求女方给付双方离婚前,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要求明显不妥。因为双方在离婚前,家庭成员有共同抚养孩子的义务,女方也属于家庭成员。根据《婚姻法》第九条规定,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同时,该案例中女方在离婚后虽然一次性给付了,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但是,抚养费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增加的。比如,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离婚前的抚养费,没有单独有一方负责的,这是无理要求,不合法!不要管她!
离婚前不需要支付扶养费
无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