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不得低于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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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天津市最低工资为每月920元 “包食宿”工资也得达标
[提要] 原地踏步两年的最低工资昨日终于迈出了一大步。自2002年本市对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元,到2010年最新调整的每人每小时8.8元,8年间,本市的小时工资上涨了4.8元。
原地踏步两年的最低工资昨日终于迈出了一大步。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怎么调?
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00元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部门特别发出文件,决定从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00元,达到每月920元。
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
天津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从1995年的210元到2010年的820元,15年间,天津共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4次,最低工资增长710元。其中,1995年1月和7月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998年2000年、2009年的标准未变。
计时工每小时最低8.8元
从2002年起,本市在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公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小时工、计时工等灵活就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对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自2002年本市对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元,到2010年最新调整的每人每小时8.8元,8年间,本市的小时工资上涨了4.8元。
另外,最低工资调整,计算计件工资的参数发生了变化,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确保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时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为何调?
职场新人低收入者受益最大
据悉,去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未作调整。目前,本市经济发展呈现企稳回升态势,市委、市政府把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并将其列入今年二十项民生工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了低收入者工资收入的稳定增长,充分保障了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使低收入职工及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消费具有一定的作用。
最低工资15年涨710元
1995年1月 210元
1995年7月 240元
1996年7月 270元
1997年7月 290元
1999年7月 350元
2001年3月 412元
2002年7月 450元
2003年9月 480元
2004年7月 530元
2005年7月 590元
2006年4月 670元
2007年4月 740元
2008年4月 820元
2010年4月 920元
单位“包食宿”工资也得达标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没有个人缴费)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用人单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侯砚 通讯员 冯兆君)
来源:城市快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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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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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出的920元,记者1日上午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据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工资报酬的最底线。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完)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据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工资报酬的最底线。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