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承担的义务。通知义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未估计到的危险性的增加。(2)出险通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所投保险的危险事故发生,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保险人。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暂行条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此而遭受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给付。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保人主要义务
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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