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的车辆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当事人就可以领取车辆。与责任认定书是否出具,是否通知受害人没有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