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志愿服务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获得10、15、20个实践学时。
学生个人获得志愿服务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获得10、15、2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实践学时予以认定。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40个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通过PU平台报名、签到并全程参与相关活动的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参加班级、院级、校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分别获得5、10、15个实践学时。
扩展资料:
学分认定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校市级创业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50、40、30、20、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省级创业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70、60、50、40、3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家级创业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90、80、70、6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参考资料来源:三江学院-三江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成绩 60以下 60-69 70-79 80-89 90-100
绩点 0 1-1.9 2-2.9 3-3.9 4-5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总学分
三江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籍管理制度, 培养适应性强、 综合素质高, 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专门人才, 自 2001 年秋季入学的专科生及以后各级本、 专科生均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学籍管理办法。
在审核毕业生资格时, 学分制强调了“获得规定学分” 而放宽了对修业时间的限制。 学分制的实行可以使学生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来制定适宜的学习计划, 在客观上为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了条件。 为保证学分制的具体实施, 贯彻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 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我校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 选修课和辅修课三大类:
1. 必修课: 指为满足国家和我校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应达到的专业水平而设立的核心课程, 它分为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和实践课。
2. 选修课: 指为满足学生对各类知识的不同需求, 以扩大知识面和进一步增强专业水平而设立的各类课程。 选修课分为以下三种: (1) 公共任选课: 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提高修养水平为目标而为全校学生开设的课程。 (2) 专业限选课: 为加深专业基础及满足学生的兴趣、 爱好和就业需要而设立的课程。 (3) 专业任选课: 以拓宽本专业知识面而设立的课程。
3. 辅修课: 学校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 由各专业为其他专业学生开设的具有一定系统性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 达到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辅修证书。
第四条 每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都必须注明是否对前修课程有要求。 凡对前修课程有要求的, 学生应先取得前修课程的学分后, 方可注册。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以这门课程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每周学时数为 1,同时上课总周数为 14-18 的课程定为 l 学分。 每门课程所对应的学分数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标明。
第六条 其他课程的学分计算
1、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 必须修四学期。 专科每学期计 0. 5 学分, 共 2 学分; 本科每学期计 1 学分, 共 4 学分。
2、 实践课分散进行教学的, 28-36 学时计 1 学分; 集中进行的, 每周定为 1 学分。
3、 军事技能训练课和军事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 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开设, 计 3. 5学分。
4、 社会实践为我校学生必修的实践课程, 记 2 学分, 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 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5、 属于预科或补习性质的课程, 不计学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我校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设有相应的考核方法, 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般情况下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 期中考核成绩及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考试及考查课程的总成绩采用以下评定标准: 1. 百分制; 2. 五级记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3. 合格/不合格。 各专业所开设课程按何种标准计分, 由各院(系) 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每学期课程结束时, 任课教师需将选课学生的平时成绩、 期中考核成绩、 期末考核成绩以及课程总成绩以上述标准之一报到教务处, 由教务处计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凡课程总成绩通过考核的, 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凡课程总成绩未通过考核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任选课不予补考, 未通过的应重选; 实践环节的补考方式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补考通过则可以取得学分, 否则, 须重修。 第四章 选修、 辅修、 重修、 免修与先修
第十条 除新生外, 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学生注册下学期的课程。 选课可在各院(系) 的指导下进行。 选修课开班人数不低于 20 人, 若低于 20 人, 该选修课停开, 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 学生每学期允许学习课程的最高学分为 25, 最低学分为 18。特殊情况下少于 18 个学分或高于 25 学分的, 需经所在院(系) 负责人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凡选定选修课程后, 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和考核。 考核通过者, 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未通过者, 限选课可给予一次补考, 任选课不予补考, 应重新选读。
第十三条 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参加军训者,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分管校长批准, 可免于参加操练。 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 经考核及格, 方可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由教务处组织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主修专业) 的基础上, 兼修其他专业(辅修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后, 成绩合格者, 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十七条 学生某一门课程经补考成绩仍未通过者应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总成绩不满意者, 允许重修, 但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 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 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 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 但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申请免修者须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通过者, 方可免修该课程。 免修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如成绩优异, 学有余力, 可以申请先修, 即在修读本年级课程的同时, 修读本专业的高年级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留级等原因在本年级修读的课程学分, 在已考虑了重修的前提下, 如果尚不足规定的最低学分, 也可以申请先修。
第五章 学习年限、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三条 本校实行弹性学制, 专科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 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本科生的标准学制为四年, 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 为六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生病、 家庭经济困难或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的学生, 经过院(系)、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但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 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应征入伍的应扣除入伍参军时间, 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达到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毕业要求, 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查通过,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 或未达到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毕业要求, 不能予以毕业。 其中本科生所缺学分在 20 学分以内, 专科生所缺学分在 16 学分以内; 或者某个教育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资格审查通过,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不能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取得毕业时必须的必修学分、 选修学分和总学分, 达到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毕业要求, 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未达一年者, 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 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三江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成绩 60以下 60-69 70-79 80-89 90-100
绩点 0 1-1.9 2-2.9 3-3.9 4-5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总学分
比如如果数学的成绩是80,学分是5,英语成绩是70,学分是4
那么平均绩点=(3*5+2*4)/(5+4)
- -!同时天涯沦落人。。。我也在为这个问题纠结啊
绩点和成绩的换算关系如下
成绩 60以下 60-69 70-79 80-89 90-100
绩点 0 1-1.9 2-2.9 3-3.9 4-5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总学分
比如如果数学的成绩是80,学分是5,英语成绩是70,学分是4
那么平均绩点=(3*5+2*4)/(5+4)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