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合伙企业的形式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形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各合伙人有份额分配,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合伙追诉全部债务、也可向某一个合伙人追诉全部债务。
拓展资料:
一、组织结构是指对于工作任务如何进行分工、分组和协调合作。 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是表明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是整个管理系统的“框架”。 组织结构是组织的全体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在管理工作中进行分工协作,在职务范围、责任、权利方面所形成的结构体系。组织结构是组织在职、责、权方面的动态结构体系,其本质是为实现组织战略目标而采取的一种分工协作体系,组织结构必须随着组织的重大战略调整而调整。
二、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
1、合伙企业虽然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但本质上仍是一种人合企业。人合企业特有的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和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即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配置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在法律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但因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故合伙人并没有丧失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仍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这是世界各国对合伙企业财产性质的法律界定。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罗马法将合伙企业的财产界定为按份共有,即各合伙人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到了近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则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为共同共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未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但从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来看,我国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是不容置疑的。
3、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并不分离的。每个合伙人既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合伙人之间的共同经营关系。合伙企业通过一致的营利目的和利害关系,把每个合伙人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如果经营成功,获得了利益,由各合伙人依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经营失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则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是人格相互独立、处于平等地位的各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利益共同体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全体合伙人的意志和行为就是合伙企业的意志和行为,合伙企业自然不必像公司那样,设置专门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并将内部权力在这些机构之间进行配置。作为利益共同体独立成员的各个合伙人自然拥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直接的民主管理权力,都可充分享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
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比较灵活,不像公司一样一定要设立董事会和经理。一种形式是每个合伙人都参与经营,各管一方面事务;一种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作为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其他人不参与执行,只有监督权、撤销权。我觉得,你们可以所有合伙人成立一个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但委托一个合伙人作为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