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②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③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④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⑤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有:王明向舅舅张某借入1.5万元;
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车祸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陈红不满15岁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丽向张某保证若弟弟无法还钱则由她还;④王明向李刚妻子俞芳讨还借款。
3)不成立。赌博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行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刚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所以法律关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原因:虽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存在,但是没有打借条,没有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
5)其中,李刚与王明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因为李刚已经由于意外事故逝世。
6)变更了。
7)陈红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某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
8)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则李刚之妻可以拒还。
1、合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大于3万。
2、合法,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其价格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价格,经合伙人一致同意。3、按照公司法147条第二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管。所以王某不能担任经理。
4、公司已经成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抽逃出资,严重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5、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视为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A公司的主张成立,C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B
公司可以找A和C承担责任。
di133条 不许之妻拒还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