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条件?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登记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答: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将职工的工作档案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政务区行政外环路88号)一楼大厅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或三大开发区失业经办机构窗口。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录用人员登记表(原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具体情况页)等。
职工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自解除劳动合同起60个工作日内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或者三大开发区失业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登记,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2张2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区或单位所在区(非本市户籍失业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依法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失业保险的经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1、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
2、非本主意愿失业的。
3、有求职要求。
4、失业的六十天之内申领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