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二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2025-04-03 05: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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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简称叫: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条规定。
  在当事人或者持证人的其行为确凿的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并且可处以对违法物品进货(涉案物品或案值)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其从事经营资资格等行政决定,是种行为罚或者叫能力罚。其含义为: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指违法行为人或者当事人依法开展的某种经营业务)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简称:行为罚或叫能力罚。此罚共有:停产停业(指生产企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两种结论。
针对停产停业或暂扣许可证、执照是指:指因持证人的单一行为,已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因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持证人的行为,给予在一定期限内,终止或限制持证人所依法持有证照所允许范围内的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持证人在逾期限内不改正或继续从事特定活动的,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取消其从事经营业务的资格。因此此种罚是比行政处罚更加严厉的一种限制罚。
  最后建议当事人,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遵守或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内容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要因某种态度或行为,导致让立案调查部门在调查取证期间带来困扰或激化,导致对其行为,启动第二种处罚程序。如果发证机关启动第二种程序的话,肯对话带来持证人或当事人的重大经济损的。太犯不上了。
(以上内容仅对单一的行政处罚。除涉案物品或涉案案值,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事项。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