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能断绝亲属或是血缘关系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同时也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如你所说,这个亲属是亲姐妹,且都是成年人,那么你们之间没有继承、抚养的关系或义务,就 不存在断绝这个说法;而家属探访这项权利自己不和对方来往就能做到了。
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参加经济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你们之间没有法定代理的关系。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都没有对断绝亲属关系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所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
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 新华网-以断绝关系为由拒尽赡养义务
法律上对亲属断绝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程序层面的断绝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根据惯例是发声明,用从公论、公认、公知上来解决,比如你可以在报纸上法声明断绝关系。
对于继承,双方可以通过声明表示互相放弃继承,而且还可以到公处做公证。对于抚养,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不需要互相抚养的,所以也就不需要法律手续了。对于家属探访,这个法律也没有规定,所以不需要什么法律手续。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亲属关系
这个走法定程序不好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操作。根据惯例是发声明,用从公论、公认、公知上来解决。
至于姐妹间的扶养关系都已经成人了无义务;继承关系姐妹间不是第一顺序继承关系人基本也没啥可能的,还有就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处置权进行处置完结就可以了;相互的走动的亲属关系不进行走动也不违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